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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患癌丈夫不闻不问还拒承担医疗费,法院:有相互扶养义务,男方付5.9万余元医疗费
创工实验室资讯网2026-07-17 07:45:54【探索】0人已围观
简介7月8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的夫妻婚内扶养纠纷案。刘女士与李先生化名)于2011年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再婚,婚后未育。在长达14年的婚姻生活中,刘女士不仅协助丈夫经营公司,还悉心照料年迈的
7月8日,妻患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典型的癌丈夫妻婚内扶养纠纷案。刘女士与李先生(化名)于2011年登记结婚,夫不法院方付双方均为再婚,闻不问还务男万余婚后未育。拒承在长达14年的担医婚姻生活中,刘女士不仅协助丈夫经营公司,疗费疗费还悉心照料年迈的有相养义元医婆婆。然而,互扶这场婚姻在2024年遭遇重创,妻患刘女士确诊癌症后,癌丈丈夫却选择冷漠旁观,夫不法院方付甚至拒绝承担医疗费用,闻不问还务男万余引发法律争议。拒承
突发重病,担医丈夫冷漠拒付
2024年10月,刘女士被确诊为宫颈恶性肿瘤,随后陷入频繁的放疗与化疗中。截至2025年4月,刘女士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累计接近6万元。在此期间,李先生对妻子不闻不问,拒绝支付任何医疗开销,双方因此多次爆发激烈冲突。
刘女士每月仅依靠约720元的居民养老金生活,这一收入远不足以覆盖高昂的自费治疗费用。由于缺乏工作能力和经济来源,刘女士不得不四处借贷以维持治疗,生活陷入绝境。无奈之下,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丈夫支付医疗费及扶养费。
法院判决:法定义务不可推卸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负有法定的相互扶养义务。刘女士身患重疾,且每月养老金微薄,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及医疗需求,符合“需要扶养的一方”的法律认定。相比之下,李先生作为配偶,拥有固定养老金收入并为公司股东,具备相应的扶养能力。他在妻子最需要帮助时停止支付生活费并拒绝承担医疗费,严重违反了法定义务。
综合考量李先生的年龄、工作能力及收入状况,法院最终判决:
1. 李先生全额支付刘女士2024年11月至2025年4月1日期间的医疗费,共计5.9万余元;
2. 李先生需按月向刘女士支付扶养费。
法律解析:扶养义务的边界与内涵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当夫妻一方因重疾丧失自我扶养能力时,另一方是否必须承担扶养责任?其义务边界如何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这一条款确立了婚姻关系中的基本生存保障机制,其核心特征包括:
* 法定性与无条件性:扶养义务不依附于夫妻感情好坏,不因提起离婚诉讼而中止,也不以是否共同生活为转移。只要婚姻关系存续,该义务即存在。
* “需要扶养”的认定:通常指一方因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缺乏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需的收入来源。
* 扶养能力的考量:扶养义务的履行需结合义务人的负担能力,限度应与其实质经济状况相当。
* 适用范围:不仅包含日常生活费用,更涵盖重大疾病时的医疗救治需求。“养”不仅是生活供养,更包括患病后的医疗照护。
法官提醒
婚姻不仅是情感契约,更是责任与担当的结合。法律为处于困境中的夫妻一方提供了坚实的权利兜底。任何试图以感情破裂、经济困难为由,完全切割婚内扶养责任的行为,均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当一方陷入困顿,法律强制要求另一方伸出援手,这既是维系家庭共同体稳定的需要,也是社会文明的底线要求。
编辑:十月
审核:凌山
【来源: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亚鹏 UN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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